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学院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11号)和《中共必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兰城院党委〔2014〕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新形势下“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建设目标,积极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及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党员发展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专人负责做好党员数据库的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有计划地进行。各党支部每半年制订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学初党总支汇总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考察
第六条 入党启蒙教育
各党支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细致有效的宣传教育与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党外教职工对党的认识与了解,增强党的吸引力,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对大学生的集中启蒙教育应在每年9月份新生入校至12月底结束,由党总支安排各支部具体负责。党支部应指导有入党要求的学生撰写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接收入党申请书
要求入党的同志,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般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受理。受理人应认真阅读入党申请书,并向支部通报情况,支部应按专业、班级、申请书递交时间分类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同申请人谈话
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要尽快全面了解申请人情况,指派正式党员在一个月内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给予鼓励,提出要求,指出努力方向。
第九条 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积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2、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程序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党支部实施。
推荐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广泛征求行政领导、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听取团组织、班主任、学工办人员及任课教师的意见。
支部大会应按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认真讨论,严格把关,把符合条件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批准备案后,党支部应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教育、培养、考察积极分子
(一)培养教育的内容和目的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断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培养教育采取的方法
1、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培养联系人。联系人应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正式谈话,从政治上、思想上帮助他们进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并将培养情况如实填写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同时要教育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2、党支部应有计划地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并报送党总支审批后参加由我校党校举办的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给《党校结业证书》。学员党校培训、考核登记表由高相关支部统一管理。
考入或从外单位转入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入或转入我院前近三年内已进行过党校培训,且不低于40个学时的,经党总支审查确认和写出书面鉴定,可以不再参加党校培训。
考入或从外单位转入学院的党员,经党总支审查确认其没有参加入党前培训,或培训少于40个学时的,要送其参加我校党校培训。
3、党支部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和党课教育,有意识的交给他们一定的工作任务,或组织一些学习和活动,提出要求,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三)考察和政审
党支部要结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进展情况,通过实地观察、书面思想汇报、谈话及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谈话、查档、在师生中广泛了解情况、外调、函调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
1、党支部在认真分析本支部积极分子队伍情况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经总支汇总后,制订发展计划。
2、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条件是:入党动机端正,入党要求迫切,政审合格,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学生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在考察期内没有违纪现象;
②在考察期内没有考试不及格现象;
③个人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为中上水平。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①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者;
②一年级新生;
③离校前一个月内的毕业生和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面考察分析的基础上,每学期调整一次积极分子队伍,把新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条件的调整出去,实行“滚动式”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或解除聘用关系时,所在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书面思想汇报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三条 审查发展对象,领取《入党志愿书》
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后,组织填写《新发展党员登记表》,连同发展对象的所有入党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领取《入党志愿书》。
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 ②思想汇报、学习体会;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④《党校结业登记表》;⑤政审材料等。
第十四条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的结论依据,党支部、入党介绍人及发展对象都需严肃对待、认真填写。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
1、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要求每一个党员都到会,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不准以党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入党申请人必须到会。
3、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汇报入党志愿及有关情况;②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③支部组织委员汇报支委会意见;④大会讨论⑤由有表决权的党员逐一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⑥支委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⑦申请人表态;⑧党支部书记总结讲话。
4、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的全部材料报送党总支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公示
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必须要按照《中共必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对于准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同志,由党总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总支可按照正常程序审批公示对象的入党问题。对公示所反映出的问题,党总支要进行调查。经核实后,如发现确有影响其入党的问题,不能批准其为预备党员;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本人入党的,仍按正常程序审批。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如实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
第十七条 与发展对象谈话
公示后,党总支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考察。谈话主要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权利和义务等党的知识情况,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要向发展对象反馈群众意见,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情况及意见按照规定认真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党支部已讨论通过的新发展党员信息,应严格按照党员数据库信息维护标准和要求,完整、准确录入党员信息数据库,校核无误后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各支部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总支审批后,党总支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报经党委组织部备案、盖授权章后,通知其所在党支部。
(二)审批要求
1、审批内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是否完备,入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2、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逐个审批制度。
3、审批时限: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总支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通知预备党员并谈话
党支部接到党总支的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经批准入党的发展对象,也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宣誓
预备党员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各党支部应及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二条 对转入我院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转入确定的党支部,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报组织部并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者,退回原单位党组织,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转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工作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新吸纳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安排接受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举办党课等方式,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发现预备党员存在有关问题时,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及时派人同本人谈话。入党介绍人应当继续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至少每半年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等方面情况。预备党员从批准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安排专人负责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党校学员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期满前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提出转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
在召开支部大会前,支委会要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支部会议程序同十五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延长预备期主要适用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般性问题,在群众中影响不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考试不及格的;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延长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主要适用于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预备党员:严重违法乱纪;思想觉悟低,不履行党员义务;预备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延长预备期内考试不及格;已延长一次预备期,仍没有转变的。预备党员取消资格后的档案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党总支所属各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报党委组织部盖授权章、备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同党员谈话,提出严格要求和希望,并向全体党员宣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党支部继续做好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第三十条 考入或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预备党员,进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原所在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进校后由所在党支部延长半年预备期进行考察,期满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的,离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由原所在党支部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将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及政审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学生预备党员在校期间未能转正,党总支制定专人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及政审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组织部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党总支指派专人负责交档案馆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制定发展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各支部要选派好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系统的培训。要按党员信息统计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工作监督。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党总支书记为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认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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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